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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政府召開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武漢市消防管理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根據《決定》修訂的《武漢市消防管理規(guī)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武漢市消防管理規(guī)定》的主要內容包括部門職責,消防救援組織、隊伍建設,消防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管理,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學校幼兒園、建設工程、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以及火災事故調查等。
對《武漢市消防管理若干規(guī)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規(guī)章名稱“《武漢市消防管理若干規(guī)定》”修改為“《武漢市消防管理規(guī)定》”。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保障消防工作經費,開展消防監(jiān)督檢查,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滅火演練,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滅火救援,并履行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三、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社區(qū)網格化服務管理。”
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區(qū)工作者,在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下開展消防基礎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傳等工作,按照規(guī)定記錄、上報消防事件。”
四、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置社區(qū)微型消防站(應急服務站),建立社區(qū)志愿消防隊,配備消防電瓶車、摩托車等公共消防裝備器材,加強與消防救援機構聯勤聯訓聯戰(zhàn),建立通訊調度組網,落實日常維護經費,開展值班值守、消防巡查和滅火處置等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對由其招募并參加滅火救援的志愿消防隊員按照志愿服務相關規(guī)定給予適當補助,提供相應的安全、交通、誤餐等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guī)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經費、人員經費、日常運行業(yè)務經費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的工資待遇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并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建立動態(tài)調整機制。”
六、將第七條改為第九條,第二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按照規(guī)定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消防救援站保護半徑外的下列場所或者區(qū)域應當建立政府小型消防站,承擔規(guī)定服務區(qū)域內的火災撲救工作:
“(一)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人員密集場所;
“(二)建筑面積達到50萬平方米的建設工程;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和工業(yè)園區(qū)。
“政府小型消防站的消防專項規(guī)劃和建設標準由市消防救援機構會同市發(fā)展改革、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專項規(guī)劃按照規(guī)定納入國土空間規(guī)劃。政府小型消防站由市消防救援機構按照消防專項規(guī)劃和建設標準統一建設,建設專項經費納入市、區(qū)財政預算。”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下列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建設標準建立單位小型消防站,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一)總建筑面積大于20萬平方米的商業(yè)綜合體;
“(二)總建筑面積大于50萬平方米且生產、儲存易燃可燃物的生產加工企業(yè);
“(三)占地面積大于15萬平方米的物流園區(qū);
“(四)占地面積大于100萬平方米的學校;
“(五)火災危險性較大,經評估論證消防救援機構認為有必要建設的。
“單位小型消防站應當開展本單位的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災撲救等火災防控工作;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調度指揮和業(yè)務指導。單位小型消防站的建設標準由市消防救援機構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九、將第八條改為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鼓勵其他單位運用物聯網技術提高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效率,接入城市消防遠程監(jiān)控網絡平臺。”
十、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設立消防工作機構,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消防救援隊伍,配備與城市軌道交通發(fā)展相適應的消防器材裝備和人員;”
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二)建設軌道交通消防救援數字無線通信系統,逐步接入本市消防救援數字無線通信系統,并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和管理;”
十一、將第十條改為第十四條,將第一款中“具備相應資質”修改為“符合從業(yè)條件”。
十二、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一款句首增加:“除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外”。
十三、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居民住宅區(qū)應當按照消防管理相關規(guī)定劃定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支持有條件的老舊小區(qū)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鼓勵安裝電梯電動自行車智能管控系統等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電梯的設施。”
將第一款改為第二款,其中的“停車場”修改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開展消防監(jiān)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消防宣傳培訓等工作,可以聘請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提供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火災損失鑒定和火災事故技術分析等技術服務。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應當對其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對造成人員死亡和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調查原因、總結教訓、查清責任,必要時可以直接或者授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組織應急、公安、自然資源規(guī)劃、城鄉(xiāng)建設、房管等有關部門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火災事故調查組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礎上,對火災發(fā)生的誘因、災害成因以及防火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調查,調查使用管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消防安全監(jiān)管等各方主體責任,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huán)節(jié),提出改進措施,推動相關部門、行業(yè)和單位發(fā)現整改問題和追究責任。”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十七、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責令改正”修改為“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項改為第二項,刪除其中的:“或者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消防安全評估的”。
十八、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中的“可以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十九、刪除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刪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本決定自2022年5月1日施行。
目前,電動自行車保有量龐大,群眾使用較多,快遞外賣群體高頻次使用,“人車同屋”、在通道走道充電停放等違規(guī)行為仍比較普遍,火災風險仍將長期影響群眾消防安全。
據實驗報告顯示,電動車一旦起火,火勢發(fā)展十分迅猛并且會產生大量有毒煙氣和高溫火焰,留給人逃生的時間非常短。
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自身要不斷提高消防安全意識,消除身邊火災風險,預防火災發(fā)生。特別是“三合一”場所的住宿區(qū)域,使用防火隔墻、防火門進行防火分隔,防盜窗設置緊急逃生出口。
做到電動車不進樓!電瓶不入戶!